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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发〔2014〕59号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  2014年1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现予公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台阶,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新的贡献。
 
电话:13577080443;0871-63577844

邮箱:471022206@qq.com;传真:0871-6357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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