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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9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0〕19号
发文日期:  2000年07月13日
生效日期:  2000年0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
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 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电话:13577080443;0871-63577844

邮箱:471022206@qq.com;传真:0871-6357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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