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5〕10号
发文日期: 2005年08月01日
生效日期: 2005年08月11日
[题注]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为准确认定 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