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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13〕5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3月27日
生效日期:  2013年04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电话:13577080443;0871-63577844

邮箱:471022206@qq.com;传真:0871-6357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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