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3〕17号
发文日期: 2003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 2003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