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14年04月24日
生效日期: 2014年0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 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