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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法工委复〔2008〕10号
发文日期:  2008年10月06日
生效日期:  2008年10月0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法工委复[2008]10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你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8年8月5日来函(黑人大法工委函[2008]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入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辖区内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工作名册,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的规定不符。同时,地方法院对属于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事项作出规定,也超出了地方法院的职权范围。对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要求其纠正,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电话:13577080443;0871-6357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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