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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14〕15号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  2014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 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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